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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市贸工互动优惠暂行办法
www.bianguan.net 2013-7-9 13:19:54 新闻专栏:客服中心
为充分发挥东兴市贸易优势,推动形成“以贸促工、以工兴贸、贸工互动”的发展格局,根据《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决定》(桂发[2007]18号)及东兴市招商引资相关政策,结合东兴市贸易和工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一、 优惠对象和条件
(一) 优惠对象
凡在东兴市注册并在东兴市经营和纳税的进、出口生产加工型企业(以下称贸工企业)。
(二) 优惠条件
1、 投资1000万元(不含土地价)以上的贸工企业;
2、 年销量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或产品加工增加值每年在300万元以上的贸工企业。
二、 优惠办法
(一) 项目用地优惠
1、 项目业主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按设计要求施工并竣工投产后,市人民政府对项目用地内的“三通一平”承担一定比例的费用。
2、 投资者自办工业园区
(1) 投资者通过受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自办工业园区,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工业园区规划的前提下,享有对该地块统一规划、开发、建设和管理的权利,享有直接对外开展招商引资的权利。
(2) 在符合工业园区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将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建设营销设施,作为园区配套(具体比例另行商定)。
(3) 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对外出租。
(二) 项目建设与审批优惠
贸工企业所需办理建设土地和项目建设的相关手续,由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专门办理,实行全程代办跟踪服务。
(三) 税费优惠
1、 对新办的高新技术贸工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对新办的农副产品加工、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贸工企业,从销售产品经营之日起,3年免征7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 新办贸工企业可在3年内免征所得税;对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市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贸工企业,从销售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4、 对国家鼓励类投资产业以及自治区确定的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高新技术等6个重点产业的贸工企业,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等7个传统产业的贸工企业和农产品贸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4款税收优惠,如遇国家政策调整的,执行国家最新税收政策。
5、实行规费减免政策。对于贸工企业落户或筹建,免缴市政配套费、规划服务费和抗震设防技术咨询费;项目土地用于建设标准厂房或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3年内建设办公楼及职工宿舍区的,免收人防设施易地建设费;涉及的质监费、白蚁防治费、环卫费、放线测绘费、卫生现场审查费等减半收取。
6、记费 SHUIL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四)政府扶持
市人民政府建立市贸易加工发展资金。5年内,将工业用地土地出让收益的70%、外贸企业上缴各种税收收入中地方所得部分的60%、工业企业上缴各种税收收入中地方所得部分的70%用于扶持符合优惠条件的贸工企业发展。具体扶持如下:
1、 除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优惠政策外,企业进出口商品在东兴所交的增值税额地方所得部分,当年分月按15%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2、 属生产加工环节产生的税收,自企业投产之日起3年内,根据年度上缴税收数额给予企业一定比例的扶持资金,具体为:年度缴纳税金地方所得部分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所缴纳税金地方所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年度缴纳税金地方所得部分在100万元以上的,按所缴纳税金地方所得部分的60%给予奖励;属高新技术项目的,按所缴纳税金地方所得部分的70%给予奖励。
3、 企业在建设期间,需要银行贷款的由市政府贴息1个百分点。
(五)其他优惠
1、优先安排贸工企业用地,优先安排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科技三项费和西部扶持资金。
2、劳动部门做好服务,为贸工企业免费短期培训所需的管理人才、技术人才以及合格的产业工人。
3、政府各职能部门依法对贸工企业履行好监管职责,积极帮扶企业,为企业提供优质的高效的服务。
4、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贸工企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享受更优惠的政策。
三、优惠资格认定、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一) 优惠资格认定:贸工企业享受优惠的资格由市工信局、财政局核准。
(二) 扶持资金使用:扶持资金只能用于企业扩大生产和经营,不能挪作他用。
(三) 扶持资金监管:每年度由市监察局、审计局牵头对政府下拨的扶持资金实施专项检查和审计。
四、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归市人民政府。
五、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 优惠对象和条件
(一) 优惠对象
凡在东兴市注册并在东兴市经营和纳税的进、出口生产加工型企业(以下称贸工企业)。
(二) 优惠条件
1、 投资1000万元(不含土地价)以上的贸工企业;
2、 年销量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或产品加工增加值每年在300万元以上的贸工企业。
二、 优惠办法
(一) 项目用地优惠
1、 项目业主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按设计要求施工并竣工投产后,市人民政府对项目用地内的“三通一平”承担一定比例的费用。
2、 投资者自办工业园区
(1) 投资者通过受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自办工业园区,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工业园区规划的前提下,享有对该地块统一规划、开发、建设和管理的权利,享有直接对外开展招商引资的权利。
(2) 在符合工业园区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将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建设营销设施,作为园区配套(具体比例另行商定)。
(3) 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对外出租。
(二) 项目建设与审批优惠
贸工企业所需办理建设土地和项目建设的相关手续,由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专门办理,实行全程代办跟踪服务。
(三) 税费优惠
1、 对新办的高新技术贸工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对新办的农副产品加工、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贸工企业,从销售产品经营之日起,3年免征7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 新办贸工企业可在3年内免征所得税;对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市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贸工企业,从销售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4、 对国家鼓励类投资产业以及自治区确定的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高新技术等6个重点产业的贸工企业,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等7个传统产业的贸工企业和农产品贸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4款税收优惠,如遇国家政策调整的,执行国家最新税收政策。
5、实行规费减免政策。对于贸工企业落户或筹建,免缴市政配套费、规划服务费和抗震设防技术咨询费;项目土地用于建设标准厂房或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3年内建设办公楼及职工宿舍区的,免收人防设施易地建设费;涉及的质监费、白蚁防治费、环卫费、放线测绘费、卫生现场审查费等减半收取。
6、记费 SHUIL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四)政府扶持
市人民政府建立市贸易加工发展资金。5年内,将工业用地土地出让收益的70%、外贸企业上缴各种税收收入中地方所得部分的60%、工业企业上缴各种税收收入中地方所得部分的70%用于扶持符合优惠条件的贸工企业发展。具体扶持如下:
1、 除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优惠政策外,企业进出口商品在东兴所交的增值税额地方所得部分,当年分月按15%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2、 属生产加工环节产生的税收,自企业投产之日起3年内,根据年度上缴税收数额给予企业一定比例的扶持资金,具体为:年度缴纳税金地方所得部分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所缴纳税金地方所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年度缴纳税金地方所得部分在100万元以上的,按所缴纳税金地方所得部分的60%给予奖励;属高新技术项目的,按所缴纳税金地方所得部分的70%给予奖励。
3、 企业在建设期间,需要银行贷款的由市政府贴息1个百分点。
(五)其他优惠
1、优先安排贸工企业用地,优先安排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科技三项费和西部扶持资金。
2、劳动部门做好服务,为贸工企业免费短期培训所需的管理人才、技术人才以及合格的产业工人。
3、政府各职能部门依法对贸工企业履行好监管职责,积极帮扶企业,为企业提供优质的高效的服务。
4、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贸工企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享受更优惠的政策。
三、优惠资格认定、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一) 优惠资格认定:贸工企业享受优惠的资格由市工信局、财政局核准。
(二) 扶持资金使用:扶持资金只能用于企业扩大生产和经营,不能挪作他用。
(三) 扶持资金监管:每年度由市监察局、审计局牵头对政府下拨的扶持资金实施专项检查和审计。
四、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归市人民政府。
五、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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