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东兴口岸今年出入境人员已突破200万人次
- 2026年1-2月东兴口岸北仑河二桥货运量增长13.5%
- “五一”假日氛围感拉满!东兴金滩滨海游持续火热 八方游客逐浪赴约
- 东兴田园八角香料综合产业链产业集群项目签约仪式举行
- 坚守岗位护边关,暖心服务过“五一”——东兴边境检查站全力保畅通
- 2025年东兴口岸出入境人员突破900万人次 超去年总量
- 广西首个县级高铁读书驿站落户国门东兴
- 两年了!一条高铁,带动一座边境城市华丽蜕变
- 边兴民富 景美人和
- 信用修复新举措 惠及边民千百户
- 2026年3月23日起,东兴口岸旅客通关有调整!
- 广西东兴口岸今年出入境人员已突破200万人次
- 2026年1-2月东兴口岸北仑河二桥货运量增长13.5%
- 中越边境青年跨境电商交流营在东兴市顺利举行
- 越南有哪些好玩儿的?驻华大使推荐
- 火车学生票新政来啦!东兴市站加开列车提升运力和服务
- 越南宁顺秘境寻踪:从芽庄到美奈到藩切,发现越南南部未被打扰的风景,解锁越南南部的隐秘海岸
- 越南吉婆岛探秘之旅:从喀斯特地貌山林到碧蓝海湾的沉浸体验,解锁越南秘境海岛风光
- 东兴口岸今年出入境人数突破500万
- 越南下龙湾天堂岛又称迪独岛、季托夫岛:解锁下龙湾的宝藏景点,深度体验世界遗产喀斯特地貌海湾地区绝美景色
- ·东兴市计划生育协会到江平镇举办生殖健康讲座
- ·东兴市出入境管理大队提高服务质量
- ·东兴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处2014年公开招聘岗位计划
- ·东兴市马路镇开展“美丽马路”自学自比活动
- ·东兴童苑幼儿园
- ·东兴法院集中宣判5起毒品犯罪案 邀请中学生现场旁听
- ·东兴边境旅游区,东兴旅游资源丰富
- ·中国旅游日 东兴市百万景区门票等你免费拿
- ·2013年京族哈节将于7月16日至21日在金滩隆重举行
- ·金滩渔船挂国旗迎国庆
- ·东兴市档案局开展京族方言拜年视频录制工作
- ·广西第一个社区科技馆在江平镇城北社区开馆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王军一行到东兴市检察院开展调研
- ·东兴市清收社保历年欠费450多万元
- ·东兴市东郊社区
- ·东兴越境人员拘留审查所走上街头宣传“两会”精神
- ·防东高速通车 东兴至防城只需30分钟
- ·2013东兴·潮汕美食节将在广西东兴举行
- ·东兴市黄竹村民吴利凤积极探索葡萄种植致富新路子
- ·东兴口岸一季度进出境人数全区第一
- ·东兴市工商局向越南经营者宣传有关中国法律法规
- ·东兴市工业经济 乘势拉动快速发展
- ·穿越十万大山
- ·防城港核电1号机组冷试系统全部移交调试
- ·东兴市华侨学校综合教学楼即将竣工
- ·东兴边防民警与困难儿童的“探月之旅”
- ·中国—东盟博览会助力广西有效衔接“一带一路”
- ·东兴市马路镇开展“美丽广西·清洁乡村”环境整治活动
- ·周刚市长检查开学前工作
- ·广西东兴南美白对虾养殖户大棚温室养虾 抵御低温
东兴市生育保险政策
www.bianguan.net 2013-6-15 12:00:42 新闻专栏:客服中心
东兴市完善生育保险相关政策规定
(一)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所在用人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规定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职工所在单位已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没有无故拖欠生育保险费行为,且参保单位已为生育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满一年以上(初次参加工作的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月起按规定参保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生育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在生育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等,具体为:
1.生育的医疗费用实行按人头付费的方式定额包干,具体标准为:剖宫产、难产(含产钳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等)每例3500元,自然分娩每例2000元,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500元。怀孕满4个月(含4个月)以上的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每例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的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每例500元。
2.计划生育手术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参保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应符合下列条件
1.女职工生育按国家规定享受产假;
2.按国家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假。
(五)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应享受的实际产假天数核定,以参保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日标准按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算),生育职工所在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生育保险实际缴费基数的,按本单位实际缴费基数计发。
(六)参保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领取)手续时,应持有人口计生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二孩生育证》;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提供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社区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七)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可自行选择在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中报销或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报销,不能重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八)用人单位未为职工按政策规定参保缴费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其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四、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一)降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起付标准,具体为: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的50元;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70元;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100元。
(二)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报销比例。
1.在统筹地区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且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标准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报销,具体为: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的9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7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65%。
2.在统筹地区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减少5%。
(三)参保居民在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普通疾病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每次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年度累计最高支付每人每年200元。
(四)新生儿在出生三个月内(产假期间内)可凭出生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参保手续,办理参保手续后,发生的(连同参保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有关政策规定在医疗保险基金中给予报销。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或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今后国家和自治区以及防城港市对此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所在用人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规定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职工所在单位已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没有无故拖欠生育保险费行为,且参保单位已为生育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满一年以上(初次参加工作的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月起按规定参保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生育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在生育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等,具体为:
1.生育的医疗费用实行按人头付费的方式定额包干,具体标准为:剖宫产、难产(含产钳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等)每例3500元,自然分娩每例2000元,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500元。怀孕满4个月(含4个月)以上的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每例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的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每例500元。
2.计划生育手术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参保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应符合下列条件
1.女职工生育按国家规定享受产假;
2.按国家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假。
(五)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应享受的实际产假天数核定,以参保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日标准按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算),生育职工所在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生育保险实际缴费基数的,按本单位实际缴费基数计发。
(六)参保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领取)手续时,应持有人口计生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二孩生育证》;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提供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社区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七)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可自行选择在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中报销或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报销,不能重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八)用人单位未为职工按政策规定参保缴费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其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四、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一)降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起付标准,具体为: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的50元;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70元;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100元。
(二)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报销比例。
1.在统筹地区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且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标准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报销,具体为: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的9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7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65%。
2.在统筹地区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减少5%。
(三)参保居民在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普通疾病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每次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年度累计最高支付每人每年200元。
(四)新生儿在出生三个月内(产假期间内)可凭出生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参保手续,办理参保手续后,发生的(连同参保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有关政策规定在医疗保险基金中给予报销。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或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今后国家和自治区以及防城港市对此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今日热点
本文来源于:东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如有侵权请联系:客服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