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兴市旅游景区之九东兴市屏峰雨林公园
- 东兴市旅游景区之八交东滨海红树林公园
- 东兴市旅游景区之七万鹤山滨海湿地公园
- 东兴市旅游景区之六京岛风景名胜区
- 东兴市旅游景区之五东兴市胡志明亭
- 东兴市旅游景区之四大清国五号界碑
- 东兴市旅游景区之三中越北仑河大桥
- 东兴市旅游景区之二东兴口岸景区
- 东兴旅游景区之一东兴城区
- 国门城市,旭日东兴
- 东兴市设立多个“首个” 促使中越互通更便利
- 东兴市:打造国内国际双循环市场经营便利地,跨国医疗彰显人文关怀
- 东兴市:文体旅手牵手 共塑国门城市的“诗和远方”
- 境内外媒体代表在广西东兴感受国门风情
- 中越建交75周年暨中越人文交流年边境国门科普系列活动启动仪式在东兴市举行
- 2025年东兴书香周“走读东兴”主题活动举办
- 东兴市人民政府召开东兴口岸“五个指定监管场地”专题推介会
- 东兴市召开聚焦教育稳边固边示范带建设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新闻发布会
- 桂林心之旅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 桂林河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东兴市大力开展人才工作品牌创建活动
- ·策马踏浪 尽显英姿——2015广西马术锦标赛东兴金滩站开赛
- ·东兴市开展联合打击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行为专项执法活动
- ·农行东兴支行边贸银行间购售汇业务结算量首次突破1亿美元大关
- ·东兴市人大常委会举办“代表接待日”活动 听民声解民情
- ·东兴扶持“四有”合作社发展
- ·京族小学:美丽生活来自清洁能源
- ·东兴市召开2016年第三季度防范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工作会议
- ·先行先试 百业东兴——走进广西东兴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
- ·东兴市竹山村喜迎自治区媒体记者走访
- ·广西东兴边检站成功救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猴面鹰
- ·汤礼
- ·东兴市开展联合打击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行为专项执法活动
- ·前三季度广西经东兴对越南电力出口强劲增长
- ·东兴试验区专场签约17个项目 项目总投资135.74亿元
- ·东兴友谊关口岸前三季度国际道路运输量平稳增长
- ·东兴-芒街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加快推进
- ·东兴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边境经济政策研究室主要职责
- ·生态农业别样——记东兴市东缙荷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东兴边检站开展“无偿献血,真心为民”主题活动
- ·东兴红木产业临时加工区建设稳步推进
- ·东兴边检站积极应对国庆节客流高峰
- ·东兴市“四个结合”抓“三严三实”专题教育
- ·东兴新都幼儿园
- ·东兴边民互市贸易区2012年进口商品2011年翻一番
- ·东兴:11对夫妇抢先申请“单独两孩”
- ·东兴市互联网上网服务单位一览表
- ·东兴喜洋洋幼儿园
- ·东兴边检站共青团委组织开展“驻守边疆 奉献青春”主题团日活动
- ·东兴市京族学校
东兴市生育保险政策
www.bianguan.net 2013-6-15 12:00:42 新闻专栏:客服中心
东兴市完善生育保险相关政策规定
(一)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所在用人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规定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职工所在单位已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没有无故拖欠生育保险费行为,且参保单位已为生育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满一年以上(初次参加工作的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月起按规定参保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生育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在生育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等,具体为:
1.生育的医疗费用实行按人头付费的方式定额包干,具体标准为:剖宫产、难产(含产钳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等)每例3500元,自然分娩每例2000元,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500元。怀孕满4个月(含4个月)以上的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每例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的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每例500元。
2.计划生育手术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参保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应符合下列条件
1.女职工生育按国家规定享受产假;
2.按国家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假。
(五)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应享受的实际产假天数核定,以参保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日标准按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算),生育职工所在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生育保险实际缴费基数的,按本单位实际缴费基数计发。
(六)参保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领取)手续时,应持有人口计生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二孩生育证》;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提供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社区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七)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可自行选择在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中报销或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报销,不能重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八)用人单位未为职工按政策规定参保缴费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其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四、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一)降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起付标准,具体为: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的50元;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70元;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100元。
(二)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报销比例。
1.在统筹地区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且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标准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报销,具体为: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的9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7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65%。
2.在统筹地区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减少5%。
(三)参保居民在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普通疾病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每次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年度累计最高支付每人每年200元。
(四)新生儿在出生三个月内(产假期间内)可凭出生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参保手续,办理参保手续后,发生的(连同参保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有关政策规定在医疗保险基金中给予报销。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或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今后国家和自治区以及防城港市对此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所在用人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规定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职工所在单位已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没有无故拖欠生育保险费行为,且参保单位已为生育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满一年以上(初次参加工作的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月起按规定参保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生育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在生育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等,具体为:
1.生育的医疗费用实行按人头付费的方式定额包干,具体标准为:剖宫产、难产(含产钳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等)每例3500元,自然分娩每例2000元,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500元。怀孕满4个月(含4个月)以上的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每例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的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每例500元。
2.计划生育手术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参保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应符合下列条件
1.女职工生育按国家规定享受产假;
2.按国家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假。
(五)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应享受的实际产假天数核定,以参保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日标准按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算),生育职工所在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生育保险实际缴费基数的,按本单位实际缴费基数计发。
(六)参保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领取)手续时,应持有人口计生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二孩生育证》;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提供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社区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七)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可自行选择在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中报销或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报销,不能重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八)用人单位未为职工按政策规定参保缴费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其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四、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一)降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起付标准,具体为: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的50元;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70元;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100元。
(二)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报销比例。
1.在统筹地区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且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标准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报销,具体为: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的9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7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65%。
2.在统筹地区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减少5%。
(三)参保居民在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普通疾病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每次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年度累计最高支付每人每年200元。
(四)新生儿在出生三个月内(产假期间内)可凭出生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参保手续,办理参保手续后,发生的(连同参保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有关政策规定在医疗保险基金中给予报销。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或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今后国家和自治区以及防城港市对此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今日热点
本文来源于:东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如有侵权请联系:客服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