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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疑夫有外遇 残忍弑夫获刑
www.bianguan.net 2014-7-15 9:09:31 新闻专栏:客服中心
□ 李振生
判决结果:
因怀疑丈夫有外遇,竟恼羞成怒将熟睡中的丈夫杀死。2014年7月1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符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案情回放:
2013年6月19日1时许,被告人符某因其丈夫裴某深夜归来,怀疑对方有外遇及自己患有肝癌等原因,与其丈夫裴某发生争吵,后产生杀害裴某后自杀的念头。7时许,趁裴某熟睡之际,符某持木棒敲打裴某头部、阴部数次,符某见到裴某停止抽搐,以为裴某已经死亡,便先后通过上吊、割腕、电击等方式企图自杀,均未果,遂将房内加工楼梯扶手用的油漆稀释剂倒在裴某所躺的床上点燃,通过放火的方式寻求自杀,但因受不了大火浓烟熏而爬出房间,随即昏迷倒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裴某是属于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造成重型颅脑损伤后烧死。
被告人符某提出:其放火的目的是为了自杀,法医鉴定显示被害人裴某是被火烧死的,被害人的死亡并非其所追求的结果。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介绍,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最严重的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观方面则必须具有杀人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他人死亡的结果,并对死亡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本案被告人符某因怀疑丈夫裴某有外遇,遂产生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并在这一概括的杀人故意下持木棒连续打击熟睡中的被害人头部及阴部,误认为被害人已死亡后自杀未果,又纵火焚烧已丧失意识的被害人,致被害人颅脑损伤后被烧死。从被告人行为实施过程看,虽然被告人持木棒连续打击被害人头部、阴部的行为(前行为)未造成被害人死亡,被害人是因被告人随后实施的放火行为(后行为)被烧死的。但前后两个行为是被告人在一个概括的杀人故意下连续实施的,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剥夺被害人生命的行为,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也确实是由被告人的行为直接造成的,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至于被告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过程的错误认识并不能影响被告人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主审法官认为,被告人符某不能正确处理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符某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符某作案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所引起,可对符某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一审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判决结果:
因怀疑丈夫有外遇,竟恼羞成怒将熟睡中的丈夫杀死。2014年7月1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符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案情回放:
2013年6月19日1时许,被告人符某因其丈夫裴某深夜归来,怀疑对方有外遇及自己患有肝癌等原因,与其丈夫裴某发生争吵,后产生杀害裴某后自杀的念头。7时许,趁裴某熟睡之际,符某持木棒敲打裴某头部、阴部数次,符某见到裴某停止抽搐,以为裴某已经死亡,便先后通过上吊、割腕、电击等方式企图自杀,均未果,遂将房内加工楼梯扶手用的油漆稀释剂倒在裴某所躺的床上点燃,通过放火的方式寻求自杀,但因受不了大火浓烟熏而爬出房间,随即昏迷倒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裴某是属于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造成重型颅脑损伤后烧死。
被告人符某提出:其放火的目的是为了自杀,法医鉴定显示被害人裴某是被火烧死的,被害人的死亡并非其所追求的结果。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介绍,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最严重的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观方面则必须具有杀人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他人死亡的结果,并对死亡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本案被告人符某因怀疑丈夫裴某有外遇,遂产生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并在这一概括的杀人故意下持木棒连续打击熟睡中的被害人头部及阴部,误认为被害人已死亡后自杀未果,又纵火焚烧已丧失意识的被害人,致被害人颅脑损伤后被烧死。从被告人行为实施过程看,虽然被告人持木棒连续打击被害人头部、阴部的行为(前行为)未造成被害人死亡,被害人是因被告人随后实施的放火行为(后行为)被烧死的。但前后两个行为是被告人在一个概括的杀人故意下连续实施的,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剥夺被害人生命的行为,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也确实是由被告人的行为直接造成的,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至于被告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过程的错误认识并不能影响被告人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主审法官认为,被告人符某不能正确处理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符某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符某作案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所引起,可对符某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一审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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