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越青年红色研学之旅走进东兴 携手共创友好未来
- “视联网+AI”应用场景落地对接会在东兴市举办
- 东兴市与越南芒街市工作组联合考察东兴口岸基础设施设备
- 稳外贸促发展!东兴跨境电商集聚发展
- 东兴出入境人次持续增长 中越两国在商贸、旅游、文化等领域的交往日益密切
- 越南下龙湾&河内四天自由行,新鲜出炉的攻略来了
- 越南下龙湾三天自由行:游轮驶过海上桂林,轻奢时光里的碧海岩诗
- “海上桂林”越南下龙湾的浪漫邂逅 你将收获一段难忘的旅程
- “海上桂林”越南下龙湾的浪漫邂逅 你将收获一段难忘的旅程!
- 越南下龙湾2天自由行攻略,带你来一场超值的海边探险!
- 广西东兴越南芒街,票价10元!一起搭公交车解锁“跨国游”
- 广西东兴市“串门旅游”催热中越文旅合作
- 东兴互市新地标!二级市场上线3天办妥220单,边民直呼太香
- 东兴互市贸易全流程管理 赋能边贸高质量发展
- 东兴口岸货物通关忙 生鲜进口旺
- 越南驻华大使范清平到东兴市考察 推进中越跨境合作务实发展
- 中越联合举行2025年北部湾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
- 2025年“山水相连 幸福‘家’年华”中越亲子家庭互动研学活动圆满举办
- 中国凭祥-越南同登旅客联运列车将于5月底恢复运行
- 东兴如此多娇
- ·防城电话诈骗案频发 警方发布防骗提示
- ·我市非居民税收收入突破4000万元
- ·防城区举办2013年度全国法制宣传日法制宣传一条街活动
- ·台风“鲸鱼”偏离原有预报路线 登陆越南几率增大
- ·防城公路管理局电话
- ·2015年防城港市旅游总收入突破100亿元
- ·60天攻坚 防城区征地搬迁成果丰
- ·防城港:边海经济带活力迸发 主要经济指标连续5年保持两位数增长
- ·防城港港口区再次突击行动,打造“生态乡村”示范品牌
- ·防城边防检查站扎实开展警务实战技能训练
- ·防城港市启动寻找“美丽家庭”活动
- ·防城港市经济运行呈稳中加快趋势
- ·新闻人更要“真照、真思、真改、真变”
- ·防城港经侦支队开展反假币宣传活动
- ·防城港全市近20家企业参加广西第二届旅游电商会
- ·我市全面改善编外环卫工人待遇
- ·“中越边民大联欢”在广西防城港启动
- ·多家主流媒体记者深入东兴试验区采访
- ·防城港市青年志愿者开启春运“暖冬行动”
- ·防城警方开展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活动
- ·考古发现皇城坳遗址属于南宋城址
- ·思阳镇对河屯禁毒工作从村民做起
- ·港口警方打掉两个电信诈骗团伙
- ·上思众志成城抵御“威马逊”
- ·防城港:加快高铁联调联试步伐
- ·防城港30多家旅游企业现场推介“边山海”风情
- ·博士后逯彦秋、王建军: 江山半岛旅游发展有很大的上升空间
- ·“魅力东盟·走入中国”文化之旅在防城港开幕
- ·东兴市委办公室电话
- ·交警上路查车 不按规定路线行车成大货车常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有关要求
www.bianguan.net 2013-9-11 19:17:41 新闻专栏:客服中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于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旅游法》总的有十章112条,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包括: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旅游者;第三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第四章 旅游经营;第五章 旅游服务合同;第六章 旅游安全;第七章 旅游监督管理;第八章 旅游纠纷处理;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十章 附则。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九条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第十条 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 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
第四十条 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第四十一条 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行社---五不得:
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不得拖欠导游工资、服务费用;
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导游、领队三不得:
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
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其他经营者一不得:
不得给予、收取贿赂
《旅游法》总的有十章112条,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包括: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旅游者;第三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第四章 旅游经营;第五章 旅游服务合同;第六章 旅游安全;第七章 旅游监督管理;第八章 旅游纠纷处理;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十章 附则。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九条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第十条 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 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
第四十条 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第四十一条 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行社---五不得:
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不得拖欠导游工资、服务费用;
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导游、领队三不得:
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
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其他经营者一不得:
不得给予、收取贿赂
今日热点
本文来源于:防城港旅游局,如有侵权请联系:客服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