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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操作细则(试行)
东兴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操作细则(试行)
一、创业孵化基地的类型
(一)园区型:有独立的场地或种养殖基地,单层或多层厂房,有专门的管理办公室和规章制度,各创业企业或创业者有独立的经营项目,主要用于生产、加工、制造等创业项目。
(二)楼宇型:多层写字楼,有独立办公室,办公场所相对独立,各创业企业或创业者有独立的经营项目,主要用于生产、代理、经销、广告、设计等创业项目。
(三)店铺型:地理位置相对适宜,方便消费者,每个店铺的创业者有独立的经营项目,主要用于经营、销售、服务类等创业项目。
(四)市场型:地理位置适宜,市场经营项目相对专业化,各摊位相对独立,有专门的市场管理办公室及管理制度,主要用于对外经营、商品买卖等创业项目。
(五)厂房型:厂房相对集中,适合小型加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入驻,各创业企业或创业者有独立的经营项目,主要用于各类产品的加工或维修。
二、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挂牌
(一) 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条件
1、申报主体。经东兴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和财务等管理制度,有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2、场地和配套设施。创业孵化基地的场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600平方米,可容纳孵化企业原则上不少于10户;场地须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基地内水电、道路、消防、通讯等基础设施完善;对进入基地的孵化企业在场地的提供及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上,价格要低于市场价位。
3、配套服务。基地应设立专门的服务区域,配置相应的服务设施和人员,能够提供创业指导、政策和信息咨询及有关代理服务;制定健全的孵化企业进入和退出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孵化企业台账和政策落实台账,帮助基地内的孵化企业申报场地、水电补贴和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劳动用工、税费减免等创业扶持政策;维护孵化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程序
1、申请。经东兴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设立或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成立的机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提交认定申请。
2、评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通过核查申报材料、组织实地考察等形式对基地进行评审。评审小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的分管领导、纪检组长、股室负责人、经办人员组成。
3、授牌。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评审合格的机构,授予“东兴市创业孵化基地”牌匾。
(三)机构申请认定创业孵化基地,提交以下材料:
1、《东兴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2、创业孵化基地可行性报告(包括基地建设基本情况、运营情况、发展规划、管理制度、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3、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或事业法人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地产证明或租赁合同等。
4、基地专职管理人员名单。
三、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每年对所授牌的创业孵化基地提供管理服务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绩效考评。对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取消其创业孵化基地资格,收回牌匾
(一)孵化基地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孵化企业违法违法经营的;
(二)被基地内孵化企业投诉,经查实达3次以上,没有及时整改的;
(三)不能为所入驻的孵化企业提供入孵时承诺的各项服务的;
(四)经营过程中产权转让、转租的。
四、孵化企业准入条件
本细则所称孵化企业是指经批准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各类经营单位,包括企业、专业合作组织、个体工商户等,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应在入孵基地所在市、县;
(二)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24个月),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孵化企业的创办者为毕业学年及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未纳入国家安置的退役军人、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民工。
本款所指农民工是指符合农民工创业专项扶持资金扶持范围的农民工。
(四)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以年营业收入100万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为主。
五、创业孵化基地及孵化企业的奖补政策
(一)创业孵化基地享受的扶持政策
创业孵化基地对孵化企业提供有效的管理服务的,可申请管理服务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改善基地设施,完善孵化功能,加强基地日常管理,提升创业服务水平。具体标准为:
1、厂房类、园区类基地每扶持一户孵化企业成功运营一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按每户不低于1.3万/年予以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楼宇类、铺面类、市场类基地每扶持一户孵化企业成功运营一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按每户不低于1万/年予以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孵化企业享受的扶持政策
1、场地和水电补贴。孵化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并与基地签订了场地租用合同的,可按季申报场地和水电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300元/户/月(两项合计),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一次性创业补贴。孵化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正常纳税经营满1年并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2000元/户的一次性补贴。
3、吸纳就业困难群体给予一次性补助。孵化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履行合同满1年后,按15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吸纳就业援助对象的,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并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孵化企业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4、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者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具体贷款额度和贴息办法按现行政策执行。
5、孵化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对小微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以及按财税〔2014〕39号文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六、奖补资金的审核
(一)创业孵化基地补助资金的审核
1、需提交的材料:
《东兴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一)及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的认定批文;
《东兴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二);
《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创业满1年企业一览表》(附件三);
创业满1年企业的《东兴市创业孵化基地企业入驻申请表》、创办人的身份证明(毕业学年及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学生证或毕业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未纳入国家安置的退役军人→军人退出现役证明、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民工);
运营满1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相关证明(包括纳税证明、吸纳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等);
2、申报程序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创业孵化基地提交的补贴申请后,对资料合格完整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公示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将资金直接拨付至创业孵化基地账户或孵化企业账户。
(二)孵化企业奖补资金的审核
1、场地水电补贴需提交材料:
《东兴市孵化企业场地水电补贴申请表》(附件四);
《东兴市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申请表》(附件五);
基地开具的收取孵化企业水电费用、场地租金的发票(收据)。
2、一次性创业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东兴市孵化企业创业补贴和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六);
《东兴市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申请表》;
企业正常纳税满1年证明;
孵化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花名册;
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证明(相关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助资金,由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申请;孵化企业享受的各项补贴,由所入驻的创业孵化基地代为申请。
七、其他未尽事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4〕41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