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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市江平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www.bianguan.net 2013-6-18 15:04:34 新闻专栏:客服中心
第一条 总则
(一)为鼓励国内外客商到我市投资,加快东兴江平工业园(以前又称东兴边境经济合作区江平工业集中区,以下简称“工业园”)的建设,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东兴市实际,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二)凡投资工业园的国内外公司、经济组织和个人,在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和边境经济合作区政策的基本上,同时享受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 财政扶持
(一)市财政每年安排适当资金用于扶持入园企业的扩建、技改为基础设施建设。
(二)下列情况,每亩用地给予土地价格10%的财政补贴:1、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科技企业的;2、世界500强和国内500强企业。
第三条 收费优惠
(一)入园企业的厂房及其他生产性配套设施建设,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
(二)对入园企业,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有上下限标准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
第四条 用地优惠
(一)工业园基础设施实行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方式进行建设。鼓励客商对工业园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允许入园企业在政府规划指导下,自主进行所属用地的基础设施,或委托江平工业集中区管理委会建设。自主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平整费用不计入土地出让价格。
(二)按现状供地,连片开发工业小区在1000亩以上的,将给予更大的优惠,具体由市政府按“特事特办”程序与投资商议定。
(三)投资商在工业园内连片开发1000亩以上工业小区,在符合集中区整体规划的前提下,享有以下权利:1、小区的开发、建设、管理和收益权;2、直接招商引资权;3、允许小区内土地按有关规定转让、出租。
第五条 用水用电优惠
工业园内的用水用电执行物价部批准的统一销售目录价格。
第六条 税收优惠
(一)对入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二)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五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期间,同时免、减地方所得税。
第七条 投资服务政策
(一)放宽企业项目准入条件,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市环保要求的工业项目,经江平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同意即可准入。
(二)集中区设立投商引资服务中心,为投资者提供洽淡,选址、签约、报审等服务,对入园企业从项目立项、审批、办理证照、用地、用电、用水等全程服务,协(代)办有关手续。
(三)简化办事程序,实行全程办事代理制。
(四)对入园重大项目,或是全国和全球知名品牌企业项目,按“一企一策”、“一事一议”要求,在法律和政策许可范围内,采取特事特办的办法,由市政府统一协调,给予特殊服务政策予以扶持。
(五)允许未取得前置审批的入园项目法人先行办理登记注册。入园项目未取得前置审批的,可先行办理登记注册,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筹建”字样,在筹建期内,按前置审批部门的规定申办项目审批手续。
(六)江平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负责基础设施的保障,市有关部门积极为入园企业的技术人员培训,用工介绍等,提供一切便利服务。
(一)为鼓励国内外客商到我市投资,加快东兴江平工业园(以前又称东兴边境经济合作区江平工业集中区,以下简称“工业园”)的建设,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东兴市实际,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二)凡投资工业园的国内外公司、经济组织和个人,在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和边境经济合作区政策的基本上,同时享受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 财政扶持
(一)市财政每年安排适当资金用于扶持入园企业的扩建、技改为基础设施建设。
(二)下列情况,每亩用地给予土地价格10%的财政补贴:1、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科技企业的;2、世界500强和国内500强企业。
第三条 收费优惠
(一)入园企业的厂房及其他生产性配套设施建设,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
(二)对入园企业,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有上下限标准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
第四条 用地优惠
(一)工业园基础设施实行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方式进行建设。鼓励客商对工业园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允许入园企业在政府规划指导下,自主进行所属用地的基础设施,或委托江平工业集中区管理委会建设。自主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平整费用不计入土地出让价格。
(二)按现状供地,连片开发工业小区在1000亩以上的,将给予更大的优惠,具体由市政府按“特事特办”程序与投资商议定。
(三)投资商在工业园内连片开发1000亩以上工业小区,在符合集中区整体规划的前提下,享有以下权利:1、小区的开发、建设、管理和收益权;2、直接招商引资权;3、允许小区内土地按有关规定转让、出租。
第五条 用水用电优惠
工业园内的用水用电执行物价部批准的统一销售目录价格。
第六条 税收优惠
(一)对入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二)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五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期间,同时免、减地方所得税。
第七条 投资服务政策
(一)放宽企业项目准入条件,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市环保要求的工业项目,经江平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同意即可准入。
(二)集中区设立投商引资服务中心,为投资者提供洽淡,选址、签约、报审等服务,对入园企业从项目立项、审批、办理证照、用地、用电、用水等全程服务,协(代)办有关手续。
(三)简化办事程序,实行全程办事代理制。
(四)对入园重大项目,或是全国和全球知名品牌企业项目,按“一企一策”、“一事一议”要求,在法律和政策许可范围内,采取特事特办的办法,由市政府统一协调,给予特殊服务政策予以扶持。
(五)允许未取得前置审批的入园项目法人先行办理登记注册。入园项目未取得前置审批的,可先行办理登记注册,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筹建”字样,在筹建期内,按前置审批部门的规定申办项目审批手续。
(六)江平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负责基础设施的保障,市有关部门积极为入园企业的技术人员培训,用工介绍等,提供一切便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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