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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运输贩卖毒品遭同伙“告密”被判死缓
一伙男子从广东运输毒品到广西防城港市贩卖,途中被侦查人员拦截,情急之下将毒品扔到江里。近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贩卖、运输毒品案,被告人卢某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11日,广东阳西籍男子卢某按阮某(另案处理)的需求,购买约3条冰毒,并约好与廖某(另案处理)前往广西东兴市进行毒品交易。同月13日2时许,被告人卢某驾驶一辆本田轿车搭载吴某(另案处理),廖某驾驶另一辆丰田轿车搭载被告人唐某,4人共同前往东兴市。
其间,为扰乱侦查视线,被告人唐某将装有毒品的手提包从丰田轿车转移到本田轿车上。当日8时许,被告人卢某等人到达防城港市,9时许,被告人卢某与阮某联系确定毒品交易的地点和方式后,4人驾车前去约定的交易地点。
当途经港口至东兴滨海公路江山路段时,被告人卢某与廖某交换车辆驾驶,并打电话联系阮某,阮某说已经叫一个人开摩托车出来接货,但卢某等人等了很久都没见。被告人卢某便叫廖某开本田带着“货”尾随其开的丰田车慢慢兜圈。
侦查人员根据阮某提供的线索,在东兴市滨海公路21公里处班埃村路口时将被告人卢某开的车拦截。被告人卢某、唐某被当场抓获,尾随其后的廖某与吴某见前方不妙便立刻掉头逃离现场,途经黄竹江大桥时,廖某将手提包扔至桥下水面,随后与吴某弃车逃跑。
侦查人员在打捞起来的手提包里面发现6包用彩色薄膜包好的疑似毒品,经烘干后称量可疑毒品总净重为2594克。经检验,所送检的6包可疑毒品检材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在70.0%至75.0%之间。
另查明,被告人卢某在2013年春节前从廖某处分两次购买冰毒约5公斤,分别以20万元2公斤和30万元3公斤的价格贩卖给阮某。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卢某具体实施了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是阮某购买毒品的上家,应对实施的贩卖、运输毒品犯罪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被告人唐某在贩卖、运输行为中起到了帮助作用,认定被告人唐某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实施了运输毒品犯罪行为,由于公安人员及时抓获才没有让毒品流入社会,与被告人的意愿相违背,不能因此成为被告人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对辩护人提出涉案毒品含量低,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小,要求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卢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不服,上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区高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